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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修订稿)
2024-04-19 15:35   对外合作交流处   (阅读:)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修订稿)

20243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会名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英译名为“Hubei Polytechnic Institute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HBPI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原孝感教育学院、孝感市卫生学校、孝感市财贸学校、孝感市机电工程学校、湖北省孝感师范学校、孝感广播电视大学、孝感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全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致力于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湖职精神,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孝感市玉泉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广大校友,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交流;

(二)支持校友为母校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三)构建校友网络,通过刊物以及新媒体宣传母校和校友成就;

(四)创建校友和母校相互关心、共同发展的校友文化;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根据《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校友的身份;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母校和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关心支持母校;

(五)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取或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会应当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事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置若干校友分会,分会只设置会长一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六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二十七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二十八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二十九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在任校领导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提名,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在现任校领导中产生新任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任职的,经会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可以在学校现任中层干部中产生新的副会长、秘书长或分会会长。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名誉会长;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定权。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地校友会的协调;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不收取会费。

三十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支持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的资助项目;

(三)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

(四)校友会活动支出;

(五)编辑校友通讯录、校友风采录、校友之窗、校友文化墙等支出。

第三十  本会设立独立账户,财务事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四十  本章程修订稿经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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