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会名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英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Hubei Polytechnic Institut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原孝感教育学院、孝感市卫生学校、孝感市财贸学校、孝感市机电工程学校、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师范学校)学习过、工作过的人士自愿组成的、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为母校的发展和中华的腾飞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孝感市玉泉路南路17号(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联络海内外校友,组建各地校友会组织,构建高质量的校友网络,关心校友的发展并提供服务平台;
(二)发挥校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为建设区域经济体系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力量,为国家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
(三)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合作交流,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出谋划策、多做贡献。
(四)开展校友之间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友:
(一)曾在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原孝感教育学院、孝感市卫生学校、孝感市财贸学校、孝感市机电工程学校、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师范学校)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进修生及培训学员;
(二)曾在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含原五校)任教、任职者;
(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含原五校)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母校和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关心支持母校;
(五)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取或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校友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事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在任主要校领导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名誉会长;
(五)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定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地校友会的协调;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校友会办公室,由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与各地校友会联络,并协调开展工作;
(三)负责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四)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第二十七条 市内各县、市、区的校友和省内各市、州的校友,以及国内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校友,可根据本地校友分布情况成立当地校友分会。海外校友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不同形式的同学会或校友联谊会等,以团体会员的形式加入本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所属各分会均应遵守本会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支持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的资助项目;
(三)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
(四)校友会活动支出;
(五)编辑校友通讯录、校友风采录、校友之窗、校友文化墙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布校友和社会捐款款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9年5月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